七、補助條件、基準及相關規定:
(一)申請第六點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扶助對象如下:
1.申請人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
2.申請人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且經事業單位或地方主管機關依本
法認定為性騷擾行為成立,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
3.申請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前遭受工作場所
性騷擾,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且於本法施行後,仍繫屬於法院
尚未終結者。
(二)申請項目及條件:
1.法律諮詢:地方主管機關依需求聘請律師協助法令諮詢,每半日
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千五百元,全年最高補助二十六萬
元。
2.律師代撰民事書狀之費用:每一審級最高補助六千元,全案最高
補助一萬八千元。
3.勞動調解程序、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
程序之律師費及其必要費用:
(1)勞動調解程序、民事訴訟程序之律師費,每一審級最高補助五
萬元,全案最高補助十二萬元;共同申請者,每一審級最高補
助十萬元,全案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2)保全程序之律師費,全案最高補助三萬元。
(3)督促程序之律師費,全案最高補助一萬元。
(4)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全案最高補助四萬元。
(5)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之必要費用(包含裁判費、聲請費、執行
費、證人日費旅費、鑑定費、政府規費、借提費、經法院裁定
須支出之費用及其他必需費用等),同一案件最高補助五萬元
。
4.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1)申請人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致終止勞動契約
,於勞動調解或訴訟期間無工作收入,補助其必要生活費用。
(2)必要生活費用,依核定扶助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每月核給金額,每月為三十日,如不
足一個月以比例計算核給之,最長補助六個月。
(三)地方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人前款第二目至第四目之扶助,於申請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並檢具相關證明後,得加給補助金額:
1.申請人申請時最近一年度平均每月收入總計未逾六萬元,及其資
產總額(名下之自住不動產資產不含計在內)未逾二百萬元,得
加給百分之十。但下列金額,得自收入或資產扣除:
(1)申請人家庭人口中有重大傷病而需定期支付必要費用。
(2)因申請人單親扶養子女、照顧直系血親等經濟狀況顯較困難,
不扣除部分收入或資產顯然違背扶助之目的者。
2.申請人有依法扶養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每一人加給
補助百分之十,最高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四)同一事業單位同一事件之訴訟,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應共同申請之
,並以補助一案為限。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正當理由者,不在
此限。
(五)依本計畫核定扶助之案件,經查明申請人檢具之文件有偽造、變造
、虛偽不實、失效,或有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不得重複申請等
情事者,地方主管機關得撤銷原核定之扶助,並要求申請人限期返
還已扶助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申請人屆期未返還者,地方主管機關
應依法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