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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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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受僱者或求職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因
    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
    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時,可獲得必要之法律諮
    詢或扶助,並落實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二條及第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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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辦理機關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事宜。
      2.本計畫之政策指導事宜。
      3.核定地方主管機關所提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實施計畫(以下簡
        稱實施計畫)。
(二)地方主管機關:
      1.提出及辦理年度實施計畫。
      2.實施計畫補助申請、經費請撥及結報等事宜。
      3.依本部核定之實施計畫,受理申請人申請扶助案件之審核,並發
        給其補助。
      4.彙整前一年度轄內申請人因雇主違反本法或遭受性騷擾而向地方
        主管機關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而申請諮詢或扶助之案件數。
      5.提報年度實施計畫執行情形及辦理成效。
      6.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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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主管機關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底前,向本部提出當年度
    實施計畫之申請;如有必要經函報本部同意後,得予延長至一百十三
    年三月十五日前提出。但有特殊情形者,本部得另行公告受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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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本計畫補助時,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附件一)。
(二)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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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主管機關提出之實施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法律諮詢與扶助項目預估數量及評估依據(應綜合考量往年受理申
      訴案件量、申訴類型等事項,並作為提出預估數量及評估依據)。
(二)辦理方式(包括為提供法律諮詢或扶助之相關規定及依據)。
(三)經費概算表(附件二)。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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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補助地方主管機關之項目如下:
(一)法律諮詢。
(二)律師代撰民事書狀之費用。
(三)勞動事件之調解(以下簡稱勞動調解)程序、民事訴訟程序、保全
      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及其必要費用。
(四)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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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條件、基準及相關規定:
(一)申請第六點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扶助對象如下:
      1.申請人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
      2.申請人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且經事業單位或地方主管機關依本
        法認定為性騷擾行為成立,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
      3.申請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前遭受工作場所
        性騷擾,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且於本法施行後,仍繫屬於法院
        尚未終結者。
(二)申請項目及條件:
      1.法律諮詢:地方主管機關依需求聘請律師協助法令諮詢,每半日
        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千五百元,全年最高補助二十六萬
        元。
      2.律師代撰民事書狀之費用:每一審級最高補助六千元,全案最高
        補助一萬八千元。
      3.勞動調解程序、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
        程序之律師費及其必要費用:
     (1)勞動調解程序、民事訴訟程序之律師費,每一審級最高補助五
          萬元,全案最高補助十二萬元;共同申請者,每一審級最高補
          助十萬元,全案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2)保全程序之律師費,全案最高補助三萬元。
     (3)督促程序之律師費,全案最高補助一萬元。
     (4)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全案最高補助四萬元。
     (5)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之必要費用(包含裁判費、聲請費、執行
          費、證人日費旅費、鑑定費、政府規費、借提費、經法院裁定
          須支出之費用及其他必需費用等),同一案件最高補助五萬元
          。
      4.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1)申請人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致終止勞動契約
          ,於勞動調解或訴訟期間無工作收入,補助其必要生活費用。
     (2)必要生活費用,依核定扶助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每月核給金額,每月為三十日,如不
          足一個月以比例計算核給之,最長補助六個月。
(三)地方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人前款第二目至第四目之扶助,於申請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並檢具相關證明後,得加給補助金額:
      1.申請人申請時最近一年度平均每月收入總計未逾六萬元,及其資
        產總額(名下之自住不動產資產不含計在內)未逾二百萬元,得
        加給百分之十。但下列金額,得自收入或資產扣除:
     (1)申請人家庭人口中有重大傷病而需定期支付必要費用。
     (2)因申請人單親扶養子女、照顧直系血親等經濟狀況顯較困難,
          不扣除部分收入或資產顯然違背扶助之目的者。
      2.申請人有依法扶養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每一人加給
        補助百分之十,最高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四)同一事業單位同一事件之訴訟,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應共同申請之
      ,並以補助一案為限。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正當理由者,不在
      此限。
(五)依本計畫核定扶助之案件,經查明申請人檢具之文件有偽造、變造
      、虛偽不實、失效,或有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不得重複申請等
      情事者,地方主管機關得撤銷原核定之扶助,並要求申請人限期返
      還已扶助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申請人屆期未返還者,地方主管機關
      應依法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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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經費請撥及結報作業規定如下:
(一)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本部核定後,依計畫執行預定進度,檢具公文、
      收據、經費請撥表(附件三)及納入預算證明(附件四)於當年度
      三月請撥第一期經費(第一期請撥數以不超過核定經費一半為限)
      ,九月請撥第二期經費。
(二)本計畫因屬配合中央重大政策所辦理之事項,且經行政院核定應於
      一定期限內完成,同意地方主管機關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或併決算
      辦理,並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點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
(三)本計畫將採實地訪查方式辦理業務督導,受補助之地方主管機關所
      用經費相關證明文件、支用單據、資力證明等正本相關資料,於計
      畫辦理完竣後,由各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保管、備查,並依會計法
      規定妥為保管,以備本部及審計單位查核之用。
(四)本計畫採二期核銷,地方主管機關請撥第二期經費時,應一併檢附
      第一期核銷文件。另第二期核銷請於十二月十六日前辦理。核銷時
      應以專函方式將本計畫之地方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扶助案件之明細列
      表(附件五)、成果報告表(含雇主違反本法案件數量及遭受性騷
      擾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而申請諮詢或扶助之
      案件數等項目量化統計及其他質化績效)(附件六)及經費支出明
      細表(附件七),並經相關人員核章後,函送本部辦理;年度如有
      賸餘款,須以匯款或支票方式檢還。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本部實際補助金額及地方主管機關自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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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地方主管機關應按原核定實施計畫內容、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
    執行;有特殊情況,原核定實施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取消或
    變更原實施計畫內容、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敘明理由,並依本辦法
    第四條規定於變更前十日,報本部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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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地方主管機關於獲得實施計畫之補助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通知
    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補
    助者,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實施計畫不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辦理業務訪視及考核。
(四)經本部考核成效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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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除依本辦法辦理外,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隨
      時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