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1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工會及會員能因應社會發展趨勢下勞動
    環境之轉變,及面對未來就業發展之挑戰,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並辦理就業權益教育訓練
    課程(以下簡稱教育訓練)者。
    前項工會應成立登記滿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全國性總工會、全國性產業總工會。
(二)縣(市)級總工會、縣(市)級產業總工會。
(三)企業工會聯合會、產業工會聯合會。
(四)本部直接輔導之工會。
(五)企業工會、產業工會。
(六)其他會員包括受僱勞工之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
3
三、本要點所定教育訓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方式:應以授課、實務演練、分組研討、導覽活動或本部製作
      影片賞析之方式辦理。
(二)辦理期間: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辦理完竣。
(三)參訓人數:每場次教育訓練參訓人員,不得低於三十人。
(四)課程時數:一日教育訓練,應安排六節以上之課程;二日教育訓練
      ,應安排九節以上之課程。授課節數之計算,每節為五十分鐘,連
      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
(五)課程內容:應包含二節核心課程及二節政策課程;核心課程及政策
      課程應依本部公告擇定。
(六)第一款導覽活動及本部製作影片賞析課程,各以二節為限,合計不
      得超過三節。
(七)受補助工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常務
      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秘書長、總幹事及專(兼)任會務
      人員,授課時數不得超過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
4
四、工會申請教育訓練補助,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以掛號郵件、快
    捷郵件、包裹郵件、自行送件或其他可供查詢交寄日期之方式提出申
    請,因可歸責於工會之事由,致逾期申請或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不
    予受理。
5
五、工會申請教育訓練補助,應備文件如下:
(一)實施計畫書(附件一、附件一之一、附件一之二),應包含下列事
      項:
      1.計畫名稱。
      2.計畫內容(含對象、人數、經費、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
        節數及師資)。
      3.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預算表(附件二)。編列講師鐘點費、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
      、餐費、交通費(僅限租賃車輛)、講義印製費、住宿費(二日教
      育訓練者)等項目。同一教育訓練,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
      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者之金額。
(三)工會組織運作動態表(附件三)、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名冊(附
      件三之一),及依工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所送事項,並經主管機關
      同意備查之最近一年證明文件。
(四)工會聯合組織應提供會員工會名冊(附件三之二)。
(五)訂有促進性別平等規定或措施者,得併同檢送證明資料,提供本部
      辦理審查作業。
(六)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應填具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
      露表(附件四)。
    第二點第二項第六款所定工會申請本要點之補助者,除前項所定應備
    文件外,另應檢附工會會員名冊,且標明受僱於事業單位並實際從事
    工作之會員(附件五)。
6
六、教育訓練之補助事項如下:
(一)一日教育訓練:每場次補助之參訓人數以八十人為上限,每人補助
      新臺幣七百五十元,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六萬元。
(二)二日教育訓練:每場次補助之參訓人數以八十人為上限,每人補助
      新臺幣二千六百元,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二十萬八千元。
    前項補助費用,辦理教育訓練支出項目無場地租金、交通費(僅限租
    賃車輛)及住宿費者,每人補助標準扣減數額如附表一。實際出席人
    數未達前項參訓人數者,按實際出席人數核算補助金額。
    工會依本要點向本部申請活動經費之補助,未足額補助部分,由工會
    自行負擔。
7
七、同一工會,每年申請教育訓練補助以一場次為限。
    本要點之教育訓練補助,與勞動部補助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實施要點之
    工會教育補助,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本部受理教育訓練補助申請後,採書面審查,並於核定後,分別通知
    申請工會。
    前項審查原則如下:
(一)教育訓練計畫及課程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工會成立時間。
(三)工會會務運作情形是否正常。
(四)工會過去辦理本部相關補助計畫之執行情形。
(五)工會理事、監事性別比例。
(六)促進性別平等規定或措施。
(七)同類型聯合組織之會員工會與其他聯合組織重疊之程度。
(八)其他經本部認定之事項。
8
八、工會申請教育訓練補助,有特殊情形並具正當理由,經報本部核定者
    ,不受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補助場次之限制。
9
九、受補助工會應於教育訓練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以專函檢具收據(附
    件六)及相關文件、資料送本部結報。
    前項結報文件、資料如下:
(一)成果及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七)。
(二)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附件八)。
(三)原核准函影本;經本部同意變更者,並附同意變更函影本。
(四)活動課程表。
(五)切結書(附件九)。
(六)彩色列印或沖洗之活動照片,並註明各活動課程名稱及師資(附件
      十)。
(七)交通費(僅限租賃車輛)、場地租金、住宿費之佐證資料,如:發
      票影本、收據影本等。
(八)活動辦理保險之佐證資料(無則免附),如:保單(或其他等同效
      力之投保證明)、保險人員名冊。
10
十、本部按實際出席人數及補助事項計算之金額核銷補助經費,並以工會
    教育訓練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及本部核定補助金額為限。
    同一教育訓練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
    ,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應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收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工
    會全銜及理事長、出納、會計三人用印,並加蓋印信。受補助工會無
    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得由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代為用印
    )、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受補助工會申請補助款項
    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補助款運用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
    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工會辦理教育訓練之支出憑證,應依據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七條
    規定及製成電子檔案妥善保存。如須銷毀,應函報本部同意。遇有毀
    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部同意。如經發
    現未確實辦理者,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酌減嗣後
    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受補助工會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
    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11
十一、工會應確保教育訓練活動之安全,並視實際需求辦理保險;如因訓
      練過程中發生可歸責於工會之事故,工會應自行負責相關賠償責任
      。
12
十二、受補助工會對各類酬勞,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涉及採購事
      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13
十三、工會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者,應於原定
      辦理日期或提前辦理日期之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核
      准,變更以二次為限。但遇特殊情形且具正當理由,須臨時變更原
      核定計畫之辦理日期、地點、課程或師資,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
      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本部者,不在此限。
14
十四、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當年度教育訓練補助
      經費之一部或全部,並列為下一年度補助審核之參據;其情節重大
      者,停止教育訓練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未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
  (二)未依規定辦理結報。
  (三)未依規定遴選講師或排定課程。
  (四)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本部得採實地訪查或電話抽查等方式查核受補助工會辦理教育訓練
      執行情形、經費支用憑證保管情形。受補助之工會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本部查對相關資料。
15
十五、本部應以下列事項,作為辦理本要點之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
  (一)教育訓練之執行情形。
  (二)參加教育訓練人數。
  (三)核定經費執行情形。
  (四)支出憑證保管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