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報名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 15 歲以上,領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者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鑑定作業辦法」規
定所開立之證明)。僅採認衛生主管機關鑑定,縣市政府社會局(
處)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不採認其他單位開立的證明。
(二)曾獲得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 3 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
同職類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三)「電腦操作」職類限制視覺功能障礙者報名,其身心障礙證明所記
載的障礙類別必須為「第 2 類 b210 」(或 ICD 診斷 01 );
「電腦中文輸入」職類限制智力功能障礙者報名,其身心障礙證明
所記載的障礙類別必須為「第 1 類 b117 」(或 ICD 診斷 06
)。
(四)本競賽以具有身心障礙資格者始得參賽,報名時無法提供有效期限
(至競賽當日為準)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於 113 年 5 月 31 日
(星期五)前完成換發補證並繳交影印本至承辦單位,競賽當日將
查驗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未符合規定者不得參賽。若導致參
賽人數不足 6 人時,該職類改辦理表演賽,優勝獎金減半發給;
人數 3 人(含)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