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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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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為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強
    化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專業職能,透過補助大專校院整合相
    關專業領域院系或學程之師資與課程,開設勞工健康服務專業人才增
    能培育微學程(以下簡稱微學程),以提升整體勞工健康服務品質及
    效能,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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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補助對象為設有護理、公共衛生、勞動或職業安全衛生等相關
    系所之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大專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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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專校院開設微學程之課程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微學程為六學分課程,每一學分應開設十六節課至十八節課;
      每節課五十分鐘。
(二)依職能及實務需求,區分為專業性、實務性課程模組,總計十門增
      能課程,其課綱如附件一:
      1.專業性課程,各為二學分,至少需開設其中一門課。
      2.實務性課程,得依特色及需求彈性規劃學分,至少需開設二學分
        。
(三)以授課對象已具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附表六規定課程訓練合格
      之基礎,按前款之課程進行組合。
    微學程課程名稱得依大專校院之特色調整,課程內容有特殊規劃者,
    併於申請計畫書(附件二)具體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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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專校院辦理微學程之方式如下:
(一)微學程名稱依課程及師資特色訂定。
(二)課程應由大專校院開設,且須於一學年(二學期)內開設完畢。
(三)依課程需求及屬性,聘任專長相符且符合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
      相關人員之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附表四所定在職教
      育訓練講師資格之講師授課。
(四)依課程屬性,鼓勵講師發展創新教學模式,例如翻轉教學、PBL(
      Problem/Project/Product-Based Learning)教學、TBL(
      Team-Based Learning) 、團隊競爭學習、同儕互評、即時反饋等
      ,並強化與業界及社群的交流。
(五)符合資格之參與課程學員至少十五人,課程結束完成訓練未達十五
      人應提出原因及相關說明,並按不足人數之比例扣減印製費及雜費
      等費用。
(六)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向參與課程學員收取部分學分費,每學分以
      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七)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得配合微學程規劃,建構可落實之制度性支
      持措施,例如減收或免學分費、彈性授課、獎學金及全勤獎勵。
(八)修畢總學分六學分以上,且其中專業性課程及實務性課程應分別修
      畢二學分,由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報送學員資料經職安署同意後
      ,授予微學程修畢證明。
(九)取得微學程修畢證明者,職安署得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規
      定,於「全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暨教育訓練管理系統」登錄從事勞
      工健康服務護理及相關人員在職教育訓練時數。
(十)微學程之課程以碩士班等級性質規劃,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得依
      相關規定辦理抵免碩博士班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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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微學程課程之授課對象應為具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第二項所定資
    格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且為現職從事勞工健康服務工作或具一
    年以上實際從事勞工健康服務經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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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基準:
(一)本計畫經費應參考「推動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在職訓練微學程補
      助計畫經費基準表」(附件三)所定項目編列。
(二)每一微學程,為六學分課程;其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六十七萬元。
    非屬前項第一款附件三所定項目者,應併經費編列表逐項敘明具體理
    由,經職安署依第九點規定審核後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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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受理期間及執行期間,由職安署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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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專校院依下列規定,申請辦理微學程:
(一)以校為單位研提計畫,且同一學年度限提出一案。
(二)計畫主持人應由專任教師擔任,另得依需求邀請共(協)同主持人
      協助課程推動。
(三)於受理期限內,依規定備齊申請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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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
(一)書面審查:職安署或其委由之計畫團隊受理相關申請文件後辦理書
      面審查,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申請書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
      通知補正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本計畫之申
      請,所送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二)專家學者審查:
      1.申請案件經書面審查完畢後,由職安署邀集至少三位外部專家,
        進行會議審查申請計畫效益及經費合理性後核定補助金額。
      2.審查項目依計畫審查表(附件四),分為理念說明、課程架構、
        招生策略、課程形式及內容構想、預期成效及經費編列合理性等
        ,並得視狀況,邀請申請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進行口頭簡報。
      3.專家學者對於審查案件之內容或因審查而知悉之事項,應保守秘
        密,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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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專校院申請計畫經職安署審查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接獲職安署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備妥修正後之申請計畫書及
      經費編列表一式五份函報職安署核定。若未依限函報或未依規定修
      正完成,視同放棄申請資格。
(二)依照本計畫相關規定及核定之計畫內容據以執行,計畫內容及師資
      有異動時,應事前報經職安署同意,並於辦理期間內,完成實施計
      畫,逾期部分,按逾期日數,每日依補助金額總額千分之一酌減補
      助費用,並以補助金額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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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補助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
  (一)受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
  (二)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
        度確實執行,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因特殊情況致原核定計畫不能
        配合實際需要,有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或進度必要者,應
        詳述理由,並報經職安署同意後始得變更。
  (三)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辦理經費報結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
        財務、所得稅及其他稅賦扣繳之事宜。
  (四)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執行本計畫如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其所衍生之利息或其他收入得免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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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補助經費之結報及撥款作業:
  (一)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應於規劃期限內完成實施計畫,並於計畫
        結束後六十日內,繳交成果報告書(附件五)一式五份,及成果
        報告書電子檔光碟二份,併同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六)等相關
        應備文件函送職安署辦理結案作業,至遲於學年度結束當年十月
        三十一日前(含)完成。
  (二)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基本資料、執行成果摘要、課程辦理
        情形、達成成效、學生課後回饋、經費項目使用列表等。
  (三)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撥付方式如下:
        1.第一期款: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依職安署審查意見提交修正
          計畫書、經費編列表及請款領據(附件七)等資料,經職安署
          審查合格後撥付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四十。
        2.第二期款: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於規劃期限內完成實施計畫
          ,並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提交成果報告、結案作業相關應備
          文件、經費支用報告表及請款領據,經職安署審查合格後辦理
          結案作業,撥付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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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督導及考核:
  (一)計畫執行期間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應配合職安署或其委由之計
        畫團隊,訪查本計畫之推動狀況或提交執行情形報告等相關資料
        。
  (二)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所申請之計畫如已獲勞動部、教育部或其
        他機關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於事後經查證重複補助,應繳
        回是項補助經費。
  (三)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
        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五)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因執行實施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或著作
        物,其權利歸屬受補助單位,但職安署得享有不限時間、地域、
        次數、非專屬及無償利用,並得再轉授權第三人之權利,受補助
        者不得向職安署行使專利權及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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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若未
      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將依情節
      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補助經費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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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
      後,應繳回已補助之經費;職安署並得依情節輕重列為五年內不予
      補助對象:
  (一)申請補助計畫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者。
  (二)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虛報、浮報
        、編列經費不實或造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