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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綿及人造石有害粉塵呼吸防護補助計畫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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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防止石綿及含結晶型游離
    二氧化矽人造石粉塵暴露之危害,保障作業勞工之健康,特訂定本計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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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之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事業單位:
(一)依法辦理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且為依環境部所定石綿建材廢棄
      物清除及處理補助計畫從事石綿拆除、清運作業或從事含結晶型游
      離二氧化矽之人造石製造、加工相關事業者。
(二)申請補助當月之前一個月,受僱勞工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人數在
      一百人以下者。
    本計畫之補助,與本署或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者,應擇一
    適用,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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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期間: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
    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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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期間:
(一)事業單位申請補助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在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
      月十八日至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者,應於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
      至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
(二)事業單位申請補助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在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
      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者,應於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
      至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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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之補助項目、範圍及金額,依附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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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署得委由專業機構受理本計畫相關申請文件及審查。
    事業單位應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方式,向專業機構提出申請,申
    請補助文件概不退還:
(一)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
(二)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影本。
(三)經費報告表(格式二)。
(四)執行成果報告(格式三)。
(五)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
(六)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七)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八)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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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補助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
(一)專業機構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資
      格條件及補助項目,逐案完成審查。惟當年度編列經費用罄者,即
      停止辦理補助。
(二)經專業機構及本署審查後,認申請單位有補充說明或提出相關文件
      之必要者,本署得通知其於五個工作天內補正,且以一次為限;屆
      期未補正者,本署得不予補助。
(三)專業機構應定期將年度經費報告及符合申請文件送本署辦理審查、
      核銷及撥款事宜。請撥經費需檢附之補助款經費報告表,應詳列支
      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不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敘明理由列冊
      送本署備查。
(四)本署為辦理申請補助之核定事宜,得設置審查小組,邀請具職業衛
      生相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或政府部門相關人員,召開會議辦理
      審查事宜。必要時,得由本署或專業機構派員實施查核,申請單位
      應予配合。
(五)有關經費核銷及撥款事宜,本署就符合補助資格之申請單位,以「
      符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石綿及人造石有害粉塵呼吸防護補助清
      冊」(如格式四),併金融機構匯款證明辦理經費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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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各項申請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
      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二)申請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受補助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各項申請項目之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五)受本署補助採購之防護具,不得變賣;屬非拋棄式呼吸防護具者,
      於補助後一年內不得拋棄。
(六)受補助單位須配合本署不定期稽核申請補助項目運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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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或廢
    止之:
(一)成效不佳。
(二)不實申領。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查驗或現場勘查。
(四)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五)重複申請補助。
(六)支用單據未依有關規定自行妥善保存。
(七)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申請單位領取之補助經撤銷或廢止,本署應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
    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涉
    有刑事責任者,本署依法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