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委員之遴聘,除本部委員代表外,其餘委員遴選方式如下:
(一)中央政府機關代表:由本部函請機關提報推薦人員名單遴聘之。
(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本部分區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互選,由被推選票數最多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該區,本部
再請其提報推薦人員遴聘之。分區方式如下:
1.第一區: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
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
府。
2.第二區: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
3.第三區:花蓮縣政府、臺南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高雄市政府。
(三)勞工團體及雇主團體代表:經本部遴選與勞工權益或產業發展相關
之團體,並函請各該團體推薦人員遴聘之。
(四)專家、學者代表:本部就具有促進國民就業、外籍勞工管理或提升
勞工福祉等相關學經歷之專家、學者遴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