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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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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績優
    服務典範,提升勞動力發展服務品質與整體服務效能,發揮激勵、分
    享及標竿學習之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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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獎勵項目及參選對象如下:
(一)就業服務:
      1.最佳就業服務人員獎:以推動求職者就業服務成效(含身心障礙
        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者)有關之輔導與就業推介等相關業務,並促
        進就業之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服務
        人員為參選對象。
      2.最佳雇主服務人員獎:以推動雇主求才服務成效相關業務之各分
        署服務人員為參選對象。
(二)職業訓練:
      1.最佳推動訓練資源獎:以善用內外部職業訓練相關資源,協助推
        動人才培訓等相關業務之各分署服務人員為參選對象。
      2.最佳訓練師資獎:以精進課程規劃與辦理授課教學相關業務之各
        分署聘任及聘用訓練師為參選對象。
(三)技能檢定:
      1.最佳技能檢定服務人員獎:以協助推動技能檢定及競賽等相關業
        務之各分署服務人員為參選對象。
      2.最佳技能競賽服務人員獎:以執行推動技能檢定與競賽成效及創
        新之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
        服務人員為參選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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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評核方式,由各分署及技檢中心依評分表(如附件)之評核項
    目及配分,分別辦理各類獎勵項目之評選後,提報擬獎勵名冊送本部
    勞動力發展署核定。
    前項評核項目之績效採計期間,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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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獎勵名額如下:
(一)最佳就業服務人員獎、最佳雇主服務人員獎、最佳推動訓練資源獎
      、最佳訓練師資獎及最佳技能檢定服務人員獎,各分署各提報一名
      獎勵人員為限。
(二)最佳技能競賽服務人員獎,技檢中心提報一名獎勵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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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獎勵措施如下:
(一)機關預算編制內人員(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與臨時人員頒發獎
      牌一座或獎狀一幀、敘獎(最高嘉獎二次之行政獎勵)及新臺幣五
      千元等值之獎勵。
(二)承攬人員頒發獎牌一座或獎狀一幀,並得由各分署及技檢中心轉請
      承攬採購案得標廠商予以相關獎勵。
    原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機關(構)績優服務人員獎勵要點評選
    之一百零八年度績優服務擬獎勵人員,依前項規定給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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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得協調聯繫各分署或技檢中心,就各類績優服務人
    員之服務情形進行經驗分享及交流,必要時得安排跨轄區之實地參訪
    ,以互相觀摩學習,提升整體服務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