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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營造友善工作環境,建立正確性騷擾防治
    觀念,結合民間團體共同推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宣導工作,以多元
    化的宣導資源達到全面宣導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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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一)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民間團體或單位。但不包括政治團
      體及政黨。
(二)長期關注或推動性別、婦女、性別暴力防治等議題。
    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接受補助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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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單位辦理下列性騷擾防治宣導工作,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每案
    最高以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九十五為限,且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
    元:
(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相關研習、專題講座、教育訓練或研討會。
(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相關宣導活動。
(三)工作場所性騷擾被害人保護及扶助措施。
(四)其他有助於推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宣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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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申請單位之經費項目如下:
(一)講座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講座及專家學者交通與住宿費、工
      作人員費、相關人力保險費及退休金提撥、場地費、場地佈置費、
      保險費、餐費、茶點、書籍資料印製費、管理費、雜費。
(二)有編列非前款規定之經費項目需求者,請依提案計畫內容需求編列
      ,並註明各項經費編列標準之參考依據。
    申請單位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與電視媒
    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費用,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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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本要點補助者,應於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資
    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實施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1.計畫名稱。
      2.實施目的。
      3.辦理項目(包括辦理期程)。
      4.執行策略及方式。
      5.執行區域及宣導對象。
      6.預期效益。
      7.計畫負責人、工作人員之姓名及學經歷。
      8.申請單位曾經執行類似計畫之經歷及執行績效。
(三)經費概算表(如附表二):依本要點補助項目編列標準(如附表三
      ),及「勞動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核實
      辦理。
(四)依法核准設立之文件,包括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法人登記證書
      影本或組織章程影本等。
(五)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應填具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
      露表(如附表四)。
(六)其他經本部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資料。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逾期申請。
(二)未依規定備齊文件、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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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原則及作業程序:
(一)本部受理申請補助案件,應於公告申請期間結束後三十日內,就下
      列項目進行書面審查,或組成審查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並將審
      查結果函復申請單位:
      1.申請補助項目是否符合本要點需求。
      2.計畫完整性、適當性、可行性。
      3.計畫執行策略及方式。
      4.計畫執行區域及宣導對象。
      5.計畫所列預估經費合理性。
      6.計畫預期效益。
      7.申請單位過去執行類似計畫之情形。
(二)為使宣導效益兼顧區域之均衡性,本部於審查時,得將計畫執行區
      域及宣導對象涵蓋下列直轄市、縣(市)者,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其占本部核定總案件數以不低於三分之一為原則:
      1.彰化縣。
      2.南投縣。
      3.雲林縣。
      4.嘉義縣。
      5.嘉義市。
      6.臺南市。
      7.高雄市。
      8.屏東縣。
      9.臺東縣。
     10.花蓮縣。
     11.連江縣。
     12.金門縣。
     13.澎湖縣。
    前項審查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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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
      資料,並經相關人員核章後,送本部辦理核銷事宜,至遲應於中華
      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前辦理完竣:
      1.原核准函影本;經本部同意變更者,並附同意變更函影本。
      2.領據或收據。
      3.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表五)正本。
      4.成果報告表(如附表六)。
(二)受補助單位如先行墊付經費確有困難者,本部得依申請於核定補助
      金額範圍內預撥經費,並通知受補助單位檢送領據或收據到部核撥
      。
(三)領據或收據應由受領人或其代領人簽名及加蓋單位圖記,並記明下
      列事項:
      1.受領事由(計畫名稱)。
      2.實收數額(受補助金額)。
      3.機關名稱(本部)。
      4.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
        統一編號。
      5.開立日期。
      6.銀行帳戶戶名及帳號(包括銀行代號)。
(四)受補助單位於經費核銷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受補助單位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就同一計畫重複向其他機關申請補
      助者,本部撥款金額連同其他機關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補助項目實
      際支出總額。
(六)受補助單位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或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等相關
      規定,自行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供本部事後審核之用。受補助
      單位如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本部將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
      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七)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助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八)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尚有結餘款時,不得轉作其他用途,應
      按補助比例繳回。
(九)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應依補助比率繳回,惟利息收入在新臺幣
      三百元以下者,得留存受補助單位,免解繳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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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撤銷、廢止該補助案件後,應追繳
      已撥付款項,並得列為本部一年至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1.申請計畫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者。
      2.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
        浮報者。
      3.執行補助計畫之人員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為,經查證
        屬實,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致影響計畫之執行。
      4.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本部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單位辦理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得就計畫
      執行情形、成效、核定經費執行情形及支用單據保管情形加以稽核
      、考評,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相關資料
      應至少保存五年以上,作為本部稽核之用。
(三)受補助單位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
      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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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規定:
(一)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內容、辦理期程等確實執行;有特殊情
      形,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報本部核定後辦理。未於事前核定者,本部得不予補助。
(二)有特殊情形,無法執行計畫內容,必須取消辦理時,受補助單位應
      於計畫辦理日期十五日前函報本部。但因遇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
      抗力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依本要點所辦理之計畫成果報告、各項紀錄(如照片、影像、劇本
      、文字紀錄、影音資料等)及印刷品等各種著作,受補助單位應無
      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及地域之非營利
      目的宣導及公共推廣使用。
(四)受補助單位辦理核定計畫之各項活動手冊、會場佈置用品、現場發
      放資料或其他印刷品等,均應加註本部為指導單位。
(五)為瞭解宣導成效,依活動性質得辦理認知率調查者,應依本部指定
      之內容及方式進行調查,並將結果填寫於成果報告表;依活動性質
      無法辦理認知率調查者,應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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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因經費用罄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足支應本
    要點之補助時,本部得公告調整或停止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