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為促進國籍航空公司於訂定空服員服儀規範時,將消除對婦女 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簡稱 CEDAW)之意旨納 入考量,以符合推動就業平等之精神,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空服員,指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十一款 規定之客艙組員。
三、雇主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訂定服儀規範: (一)應提供包含褲裝之制服,並確保各式制服之樣式、材質、舒適度、 寬鬆度、實用性等方面,適合於工作時間穿著,且不得要求空服員 穿著暴露之服裝。 (二)如有提供不同樣式制服,應給予空服員選擇之權利。 (三)應提供適合空服員各種體型之制服尺寸。 (四)對於不同性別空服員之服儀規範,應避免針對特定性別增加其他性 別空服員所無之規定。 (五)不得要求應徵空服員工作之求職者,預先選擇受僱用後之制服。
四、雇主訂定服儀規範,宜與工會協商,如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協商, 以使所有空服員明確知悉服儀規範,並提供相關爭議處理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