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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風險工廠火災爆炸危害預防指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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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鑑於近年高風險工廠火災爆炸事件頻傳,例如 2022 年 3  月 1  日
    桃園某電腦零件製造廠囤有大量易燃鎂金屬,因不明原因爆炸導致火
    勢迅速蔓延,造成 1  名勞工死亡;2023  年 9  月 22 日發生於屏
    東高爾夫球製造廠的重大爆炸事故,疑因廠內有機過氧化物過量及不
    當儲存導致化學反應,進而引發劇烈爆炸及起火延燒,造成 6  名勞
    工及 4  名消防員不幸罹難,並波及上百位勞工輕重傷;2025  年
    2 月 6  日新竹縣某化纖廠疑因熱煤油洩漏後引起火災爆炸,造成
    2 名勞工死亡及 19 名勞工受傷。
    重大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於事業單位未能落實法規要求之「危
    害辨識、評估及控制」,而未有效辨識造成火災爆炸危害之因素,並
    在合理可行範圍,依法令、指引、實務規範或一般社會通念,採取的
    必要預防設備或措施。
    為協助中小事業單位就工作場所中易發生火災爆炸之設施及作業或環
    境,能有效評估火災爆炸潛在危害之因素、確認現有防護設施之適切
    性及有效性,並據以強化其控制措施,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
    稱本署)特編撰「高風險工廠火災爆炸危害預防指引」提供中小事業
    單位於執行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時,應注意之重點事項及資訊,期以
    避免發生重大災害事故,保障工作者作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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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下列具有火災爆炸高風險之設備或作業之中小事業單位
    :
一、高風險設備:火爐、煙囟、加熱裝置及其他易引起火災之高熱設備;
    化學設備;高壓氣體設備;危險物製造、處置及使用之設備;易燃粉
    狀固體輸送、篩分等之設備;乾燥設備;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
    業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之容器;使用自燃性物質設備(如四氫化矽、
    氫氣、磷化氫等)。
二、高風險作業:熔接、熔斷作業;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
    氣體或爆燃性粉塵、可燃性粉塵滯留;灌注、卸收或儲存危險物於化
    學設備、槽車或槽體等作業;金屬粉末拋光研磨作業;攪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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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火災爆炸危害預防管理
    工廠在考量火災爆炸之危害預防時,應先確認是否符合法規要求事項
    ,再檢討確認是否需要增加其他預防設施,以有效控制火災爆炸之發
    生或降低其影響程度。而事業單位應視自身規模及風險特性制定相關
    預防管理程序或作法,包括:
一、製程安全資訊是執行風險評估、建立標準作業程序、實施教育訓練及
    擬定緊急應變計畫等所需的基本資料,亦為製程安全管理核心要項之
    一。因此事業單位應建立其管理程序或相關做法,確保製程安全資訊
    之正確性及完整性,如此勞工才能充分了解製程之危害特性。製程安
    全資訊內容包括高度危險化學品之危害資訊、製程技術及製程設備相
    關資料。
二、實施風險評估,即辨識及評估製程之潛在危害與風險,並依評估結果
    ,採取可提升製程安全之改善措施。風險評估應當使用一種或多種系
    統化的方法,並由熟悉該評估方法及對製程、工程及操作有經驗的人
    員組成評估小組,進行詳盡的分析,發掘出有火災爆炸之潛在危害及
    其影響程度,並採取最佳之危害控制措施。對已完成的風險評估,應
    明確界定定期或適時檢討修正之時機。(前開風險評估方法詳如指引
    肆)
三、組織在安全管理之規劃、發展、執行及改善等過程中應有勞工參與,
    或是諮詢員工及其代表意見,以發展出符合現場需求且可有效運作之
    其制度。
四、標準作業程序必須明確指出每個操作階段之步驟(含開、停車之 SOP
    )、操作界限、安全及健康考量、及其安全系統的功能。相關人員應
    可隨時取得標準作業程序,且定期及適時修正,以確保能反映實際作
    業狀況,包括製程化學品、技術及設施變更造成之改變。另應制定工
    作安全及衛生標準,如上鎖/掛牌、設備與管線開封、維修人員、承
    攬人、實驗室人員或其他支援人員進入廠/場區之控制等,以確保其
    安全。
五、為確保勞工具備製程操作程序知能,事業單位應建立書面管理程序或
    作法,提供製程操作人員包括製程概述、操作程序等教育訓練。前述
    訓練之內容除正常操作程序外,亦須強調特定之安全及健康危害、緊
    急狀況操作,且確認勞工確實了解訓練內容,並遵循操作程序,俾從
    事製程操作勞工能處理各種製程異常或緊急狀況,以避免發生製程災
    害。
六、落實承攬管理,包括篩選合適的承攬人、人機入廠管制、危害告知、
    工作許可申請及核發、承攬期間之監督管理、安全衛生績效評核等,
    避免作業失誤而引起火災爆炸等事故。
七、對新建設備及製程單元重大修改,於製程引入危害性化學品前,須執
    行啟動前安全檢查,包含下列事項:(1) 建造及設備均符合設計規
    範及完成相關配置圖樣(如管線儀表流程圖 P&ID… 等)之核對。(
    2) 完成安全、操作、維修及緊急應變程序。(3) 完成製程危害分
    析及變更管理,且相關建議事項已改善。(4) 已對相關勞工實施教
    育訓練。
八、確保機械設備、相關附屬設施及技術條件之完整性,使其於建造、組
    裝檢查及測試、維修保養等各階段,均能正常運轉並落實設備設施之
    自動檢查及維護保養,對關鍵性防護措施列入檢查、測試及預防保養
    計畫,確保其在需要時能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九、工廠應建立動火作業許可制度,於製程或製程附近實施動火作業前,
    須核發動火許可,其內容包含(1) 確認完成火災爆炸預防及保護相
    關措施。(2) 核可動火作業日期。(3) 動火作業對象。(4) 動
    火作業期間。
十、製程化學品、技術、設備、操作程序及規模等變更前,應實施變更管
    理,確保製程於變更過程不會衍生新的或是不可接受之風險,且確認
    既有風險不會加劇,以維持製程安全性。變更程序後或受影響之製程
    啟動前,應對製程操作、維修保養勞工及承攬人勞工等相關人員,辦
    理勞工教育訓練,文件資料之檢討更新等。
十一、訂定緊急應變計畫,每年應依風險評估結果,對具有火災爆炸危害
      情況應列入緊急應變計畫、辦理教育訓練及定期實施演練,對應變
      器材應定期實施檢查測試及保養。當發生緊急狀況,依緊急應變計
      畫採取應變處理措施,並檢討應變措施之適切性及有效性。
十二、訂定意外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實施意外事故及虛驚事故調查,
      並成立調查小組。工廠若發生職業災害或其他事故,應在緊急應變
      處理後,依其程序進行事故調查,找出事故基本原因及採取預防再
      發之改善措施。
十三、工廠應建立稽核管理程序或實務做法,由有接受過相關稽核訓練人
      員定期或適時實施稽核,確認及評估相關安全管理制度之符合及落
      實度,必要時採取改善措施,以持續提升其績效,方能有效控制整
      體風險,確保運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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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風險評估方法
    事業單位應依其製程、設備或作業之規模和特性、以及法規或管理系
    統標準之要求選擇適當的方法執行風險評估,辨識出具有潛在火災爆
    炸危害之因素,並依據現有防護設施之有效性(包含工程控制、管理
    措施及防護具),評估該潛在火災爆炸危害的風險程度,以決定是否
    增加其他防護設施或改進現有防護設施的有效性,據以降低潛在火災
    爆炸危害之風險或強化安全管理制度,方能有效預防或降低重大火災
    爆炸災害事故的發生。
一、辨識可能引起火災爆炸之設備、作業及環境
    事業單位依法規要求應執行風險評估,對於具有本指引所述之高風險
    設備及作業工廠,更應將火災爆炸潛在危害列為評估重點,並讓勞工
    了解於風險評估過程後採取之防護設施。
    對於具高潛在火災爆炸危害之風險評估作業,雇主應提供更多的資源
    ,以確保評估過程及結果的深度及完整性。
二、選擇適當的評估方法
    中小事業單位應依法規要求,並考量作業之規模及特性等因素,選擇
    適合之評估方法,以鑑別出火災爆炸潛在危害,並採取有效之防護設
    施,以預防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減低其後果之影響程度。有關風險評
    估方法建議如下:
(一)對於連續式之製程,可考量使用危害與可操作性分析
      (Hazardand Operability Studies,HazOp) 或失誤模式及影響分
      析(Failure Modesand Effects Analysis,FMEA)或故障樹分析(
      Fault Tree Analysis,FTA)。
(二)對於批次製程或非常態作業,為避免因人員操作失誤而可能會造成
      火災爆炸等重大潛在製程危害之情況,可考量採用以作業程序/步
      驟為基礎之危害與可操作性分析方法(Procedural HazOp)。
(三)對於簡易之作業,則可考慮如果-結果(What-If)分析方法,但須
      確保其分析的完整性。
(四)對於可能因人為操作產生災害風險,則可考量使用工作安全分析(
      Job Safety Analysis,JSA) 或本署「風險評估技術指引」所述之
      評估方法。
(五)針對上述 HazOp、FMEA、FTA、What-If  等分析方法,若執行上,
      受限於資源或專業而不易執行時,如簡易及小規模之批次製程等,
      則可參考使用「附錄、易引起火災爆炸之設備、作業及預防措施檢
      核參考表」,以檢核表分析、評估與確認預防火災爆炸潛在危害及
      須有之防護設施,惟使用上仍應依工作之作業規模及特性等予以增
      修檢核內容。
註 1:評估方法之執行方式及記錄表單,可參考製程安全評估方法參考手
      冊、製程安全管理程序參考手冊及本署「製程安全管理資訊應用及
      交流網站(https://psm.osha.gov.tw/hwripsm/login.action)」
      之「製程安全評估」專區等相關資訊。另前開網站之「化學品不相
      容性查詢」及「設備管線劣化機制查詢」專區亦可取得參考資訊。
註 2:事業單位亦可從本署「中小企業安全衛生資訊網(https://sh168.
      osha.gov.tw/)」之「風險評估精靈」專區了解風險評估流程、取
      得工具表單及參考例相關資訊,並可運用「製造業簡易線上風險評
      估 e-Tool」 專區執行線上評估。
註 3:非常態作業係指一般開/停車及緊急開/停車程序作業、因設備故
      障或意外洩漏等部分單元停機有困難者之切換、拆卸、清理、修復
      、臨時操作、緊急操作程序等非計畫性作業。
三、改善設施之實施及追蹤管理
    高風險工廠針對風險評估結果所提出之改善設施應加以審核,並指派
    部門或人員負責規劃及執行,且須設定預定完成期限。此外,亦應指
    派人員負責定期追蹤管理改善設施之執行狀況,對於未能依預定期限
    完成者,須檢討原因及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該改善設施順利完成。對已
    完成之改善設施須確認其有效性,及評量其可達成預期之改善目標或
    成效,若無法達成者,亦應採取因應措施,確保可有效控制潛在危害
    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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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結語
    鑑於近年事業單位火災爆炸事件頻傳,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等損失,
    本指引相關內容可提供事業單位在廠房設計階段或作業流程規劃時,
    評估火災爆炸風險之運用,以期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規定「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
    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並達到「於設計、製造、輸入或
    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
    發生職業災害,並採取必要控制及管理手段,以預防火災爆炸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