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
之國民結婚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其於中
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
一者: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請領生育給付。
(二)在勞工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未合於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而無法請領生育給付,且未符合本條例第三十
二條第三項所定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
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
前項補助對象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與其
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所生子女已辦理我國戶籍出生登記者,得依
本要點規定請領本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