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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緩衝車使用安全管理指引 (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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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確保道路施工或鄰近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使用緩衝車之作業安全,
    有效降低因車輛突入所致之職業災害,特訂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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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使勞工使用緩衝車之作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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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義
    緩衝車指為加強防護施工人員及機具安全,避免遭受失去控制之車輛
    撞擊,於車流上游側,以移動性緩撞設施(係由適當之緩撞材料擺設
    於該設施上)連結於曳引之車輛後方,利用曳引之車輛或移動性緩撞
    設施之重量加諸於路面之摩擦力,以緩撞材料被撞後變形吸收撞擊動
    能,達到減緩車輛突入對操作人員及施工人員衝擊之專用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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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前風險評估
    使用道路作業或鄰近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有車輛突入之危害,雇主
    於使用緩衝車前,應就工作環境、作業流程等實施風險評估,據以辦
    理緩衝車之設置及管理,避免發生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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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設置及使用規定
(一)緩衝車應設置於車流上游側,並依公路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二)於使用緩衝車作業期間,應全程開啟警示燈具,並確保警告標誌之
      清晰可見。
(三)移動性作業時,緩衝車應隨作業進度同步移動,保持適當防護距離
      。
(四)緩衝車之車流上游側,應依道路速限、交通流量,設置交通錐、標
      誌或其他導引設施,形成漸變之警示路段,以提醒來車減速並引導
      車流,降低直接撞擊緩衝車之風險,部分施工類型(如移動性施工
      )倘無法實施者,應採取相應之安全管理措施,確保相關人員安全
      無虞。
(五)內、外側路肩施工時,於路肩寬度不足或無路肩路段,皆應封閉內
      、外側車道,以避免發生追撞事件。
(六)應強化移動性內側車道施工之交通管制設施布設方式,使行駛於內
      側車道之駕駛人員可容易辨識交通管制設施之警示訊息,以降低追
      撞緩衝車之風險。
(七)上開事項如公路主管機關已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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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防止車輛突入
(一)從事公路施工作業,應依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
      之交通維持計畫或公路主管機關所核定圖說,設置交通管制設施。
(二)日間封閉車道、路肩逾二小時或夜間封閉車道、路肩逾一小時者,
      應訂定安全防護計畫,並指派專人指揮勞工作業及確認依交通維持
      圖說之管制設施施作。(如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訂有交通維持計畫
      者,得以交通維持計畫替代)。
(三)前點所列漸變之警示路段起點,應設置具有顏色鮮明施工背心、安
      全帽及指揮棒之電動旗手,但部分施工類型(如移動性施工)倘無
      法實施者,得於符合規定之情況下,視需要於適當處增設。
(四)於交通管制範圍內得裝設適當之警報裝置以聲音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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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駕駛人員管理
(一)緩衝車駕駛人員應具備合法駕駛執照,視使用車種需符合相應類別
      要求,如大貨車或大客車等職業駕照規定,且需接受安全教育訓練
      。
(二)雇主平時應辦理職業安全相關教育訓練、落實勤前教育及危害告知
      ,確保緩撞車駕駛人員具備相關安全觀念,降低人為操作疏失及事
      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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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緩衝車管理
    應進行定期檢查與維護,確保緩撞設施功能正常、無明顯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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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緊急應變計畫
    雇主應訂定緊急應變計畫並定期演練,其內容至少包含:
(一)緩衝車遭撞擊或事故時之處置流程。
(二)傷患救助、現場警戒及交通疏導措施。
(三)事故通報及紀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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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故通報與紀錄
(一)緩衝車發生設備故障或其他異常情況時,雇主或施工單位應立即通
      報主管人員,並建立事故紀錄,作為後續檢討與預防改進之依據。
(二)如緩衝車或其前後交通維持設施遭車輛突入或撞擊致原設施配置發
      生改變,除依前項規定通報外,應另通報交通主管機關,並儘速進
      行復舊處理,以確保交通安全與施工區防護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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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補充規定
      緩衝車應符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所訂,施工之交通管制守則」及公
      路局所訂,快速公路施工交通管制手冊」等規定,其餘有本指引未
      盡事宜,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交通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