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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協助,使其瞭解職業災害發生經過,
    縮短資訊取得時程及強化證據可得性,以利後續之和解、調解或訴訟
    主張,保障勞工權益,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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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原則所定職業災害檢查之範圍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應通報
      之職業災害,由勞動檢查機構依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
      點(以下簡稱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所定檢查程序及處理原則辦理
      之勞動檢查。
(二)非屬職安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應通報之職業災害,由勞動檢查
      機構依職安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一般檢查程序所辦理之勞動檢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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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動檢查機構派員實施下列各款規定之職業災害檢查,應填具職業災
    害檢查初步分析表(以下簡稱檢查初步分析表,如附表),並於接獲
    職業災害通報之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以密件函送職業災害發生地之
    地方主管機關(如附件一):
(一)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職業災害。
(二)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以外之職業災害。
(三)工作場所以外之勞動場所發生職業災害(如勞工公差途中、貨運司
      機交通事故等)。
(四)地方主管機關為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或其家屬,認有職業災害檢查需
      要,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之案件(如附件二)。
    前項第四款所定認有職業災害檢查需要,為地方主管機關認有透過職
    業災害檢查,釐清職業災害發生原因、雇主及相關事業單位有無違反
    勞動法令,或為蒐集相關事證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動檢查機構作成檢查初步分析表,不受第一項
    有關十四個工作日內之限制:
(一)職業災害死亡原因尚待各地方檢察署司法相驗(如解剖、複驗等)
      。
(二)職業災害發生原因尚待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有關單位實施檢查
      、調查、勘驗、評估或鑑定。
(三)其他因特殊事由致影響職業災害檢查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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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主管機關職業災害勞工專業服務人員(以下簡稱職災專服員)收
    受檢查初步分析表後,應交付職業災害勞工或其家屬。
    職災專服員對前項檢查初步分析表所載內容應負保密義務,並僅作為
    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或其家屬瞭解職業災害發生經過,提供其後續相關
    勞動權益主張之用。
    職業災害勞工為外國人者,職災專服員應洽詢通譯人員協助翻譯檢查
    初步分析表內容,並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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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查初步分析表為職業災害檢查所為之初步分析內容,最終之職業災
    害檢查結果仍應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備查之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
    告書、初步報告書,或各勞動檢查機構作成之工作場所發生傷害職業
    災害檢查報告表,作為認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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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作業原則之作業流程如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