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對外招訓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單位),依訓練規則第二十條第
二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經本部認可:
(一)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並與其設立目的相符。
(二)推廣安全衛生之績效良好。
前項第一款之認定,為申請單位之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中,載明與推
廣職業安全衛生文化有關之宗旨或任務等內容。
第一項第二款之認定,為申請單位於申請日前三年內,符合下列各款
條件:
(一)辦理活動達一定場次:
1.初次申請:主辦至少三種類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活動,合計達十
二場次以上。
2.屆期重新申請:認可訓練單位(含附設各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訓
練規則第三條至第十八條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計達十班以上
。
(二)未有假冒、詐欺、隱瞞等故意提供不實資料及其他違反訓練規則或
本要點之情形。
依訓練規則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認可者,適用前項第一款
第二目及第二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