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死亡事故,其遺屬對雇主或其連帶補(賠)償人應
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及損害賠償請求,經法院命供擔保後,對雇主或
其連帶補(賠)償人(以下併稱受擔保利益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者,
得委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會)之扶助律師向本
部申請代墊應提存之假扣押擔保金。
前項遺屬,以其民事訴訟之保全程序經本部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委託法
扶會提供律師代理扶助之受扶助者為限。
前二項扶助律師,以經遺屬就職業災害死亡事件之職業災害補償或損
害賠償,於扶助律師名冊中委任辦理保全程序者為限。
第一項遺屬因同一擔保提存事件,已依其他法令獲得相同性質之協助
者,不得向本部申請代墊假扣押提存擔保金。
本部代墊之假扣押擔保金,其金額依法院裁定擔保金金額為準。但每
一職業災害死亡勞工,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