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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確保職業災害死亡勞工之遺屬獲得法定補
    償及賠償,減輕進行民事訴訟假扣押程序之經濟負擔,由本部代墊假
    扣押提存擔保金以保障其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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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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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職業災害及勞工之定義,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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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死亡事故,其遺屬對雇主或其連帶補(賠)償人應
    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及損害賠償請求,經法院命供擔保後,對雇主或
    其連帶補(賠)償人(以下併稱受擔保利益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者,
    得委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會)之扶助律師向本
    部申請代墊應提存之假扣押擔保金。
    前項遺屬,以其民事訴訟之保全程序經本部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委託法
    扶會提供律師代理扶助之受扶助者為限。
    前二項扶助律師,以經遺屬就職業災害死亡事件之職業災害補償或損
    害賠償,於扶助律師名冊中委任辦理保全程序者為限。
    第一項遺屬因同一擔保提存事件,已依其他法令獲得相同性質之協助
    者,不得向本部申請代墊假扣押提存擔保金。
    本部代墊之假扣押擔保金,其金額依法院裁定擔保金金額為準。但每
    一職業災害死亡勞工,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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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代墊假扣押提存擔保金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於民事聲請假
    扣押狀聲明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莊分行定期存單作為提存物,並
    於法院假扣押裁定書送達後五日內檢送申請書件向本部提出申請,經
    本部核定後,由扶助律師向職安署領取該定期存單(領據如附件一)
    ,於法院裁定期限內完成提存手續,並將提存書正本交付職安署。
    申請者應委任扶助律師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代墊擔保金及收執定期存單(委任書如附件二)。
(二)擔保提存及收執提存書(民事委任狀如附件三)。
(三)向法院聲請返還假扣押提存擔保金(民事委任狀如附件四)。
(四)向法院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擔保金並繳還職安署(民事委任狀如附
      件五)。
    扶助律師辦理前項所定事項,得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六),向職安署
    申請代理酬金補助,每一委任案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辦理擔保提存及收執提存書:合計最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向法院及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假扣押提存擔保金裁定及取回提存擔
      保金:合計最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僅向法院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
      擔保金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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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者依前二點規定提出申請,並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七)。
(二)前點第二項各款規定之委任書正本及民事委任狀影本。
(三)載有遺屬與職業災害死亡勞工關係之戶口名簿影本,非同一戶籍者
      ,應同時提出各該戶口名簿影本。
(四)法扶會出具之審查程序通知書影本。
(五)民事聲請假扣押狀影本。
(六)法院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之裁定書影本。
(七)就同一擔保提存事件,未依其他法令獲得相同性質協助之切結書。
(八)返還本部代墊假扣押提存擔保金之承諾書。
(九)於扶助律師因故無法聲請取回假扣押提存擔保金時,由職安署代為
      聲請取回之授權書(如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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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代墊擔保金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件虛偽不實。
(二)有未符合第四點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情形。
(三)同一擔保提存事件,已依其他法令獲得相同性質協助。
(四)逾第五點第一項所定申請期限。
(五)檢具之書件未符合前點規定。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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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本部核定代墊假扣押提存擔保金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
    得撤銷或廢止核定:
(一)未完成提存手續或假扣押執行程序。
(二)經法扶會或其分會撤銷保全程序律師代理扶助確定。
(三)假扣押裁定經撤銷確定。
(四)前點所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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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扶助律師應於六十日內向法院及法院提存所
    聲請返還假扣押提存擔保金裁定及取回提存擔保金:
(一)經本部依前點撤銷或廢止核定。
(二)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
(三)假扣押之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取
      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
(四)假扣押之本案訴訟敗訴或部分勝訴判決確定,並有下列事由之一:
      1.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
      2.勞工遺屬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
        未行使。
      3.法院依勞工遺屬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
        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
(五)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
(六)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
      人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
(七)其他有聲請返還代墊假扣押提存擔保金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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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遺屬因假扣押執行,經法院判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未賠償者,由職
    安署代為賠償後,通知其自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賠償金額繳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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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