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雇主支持身心障礙員工就業試辦作業要點 (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訂定)
1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雇主推動內部支持身心障礙員工就業
    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進用三名以上身心障礙員工之雇主。
    前項所稱雇主,指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
    校。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
    體及政黨。
3
三、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員工,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取得身心障礙證明。
(二)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之情事。
(三)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且病情穩定之病人。
(四)經醫療院所診斷為失智症。
(五)職業災害失能勞工。
4
四、本要點主辦機關及其任務如下:
(一)本部
      1.本要點之訂定、修正、解釋及發布等相關事宜。
      2.公告身心障礙員工職場支持費(以下簡稱職場支持費)申請程序
        及核發方式。
      3.本要點之政策指導。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勞發署)
      1.本要點之推廣及宣導。
      2.規劃身心障礙員工職場支持研習課程。
      3.規劃職場支持費申請程序及核發方式。
      4.協調、督導本要點之執行。
      5.辦理績效統計與成效評估。
      6.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5
五、本要點執行機關及其任務如下:
(一)勞發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設置單一窗口及建立專業輔導團,提供雇主對於身心障礙員工招
        募、僱用等支持事項之諮詢輔導服務。
      2.為雇主及其所屬企業工會辦理身心障礙員工職場支持研習基礎課
        程及進階課程、籌組身心障礙員工職場支持群組及定期交流。
      3.輔導雇主訂定身心障礙員工職場支持計畫(以下簡稱支持計畫)
        及受理申請、辦理審核及核發補助經費等事項。
      4.配合勞發署辦理本要點之推廣及宣導事宜。
      5.輔導執行成果良好之雇主參加本部辦理之金展獎。
      6.本要點相關預算之編列。
      7.轄區執行績效之檢討評估。
      8.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
      1.推薦轄區內雇主向分署申請支持計畫。
      2.依轄區內雇主需要,配合分署入場輔導、提供職業重建及職務再
        設計等服務。
      3.協助推廣及宣導本要點相關事宜。
      4.協助參與本要點且執行成果良好之雇主參加本部辦理之金展獎。
      5.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6
六、雇主經所在地分署輔導後,得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及其他必要文
    件,向其申請執行支持計畫,以提供職場支持措施。
    分署應就支持計畫內容進行審核,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
7
七、前點第一項所定職場支持措施之項目如下:
(一)建立友善進用機制:提供身心障礙者職場學習體驗、依身心障礙者
      需求提供無障礙面試、職前訓練、辦理身心障礙相關平權教育,及
      安排專人輔導等相關友善進用措施。
(二)提供共融職場環境:依身心障礙員工需求提供就業輔具、調整軟硬
      體環境、規劃協助身心障礙員工職場適應情形作法,及安排使用員
      工福利等相關促進職場共融措施。
(三)推動職涯發展措施:提供身心障礙員工職涯諮詢輔導、在職教育訓
      練與專業能力培訓、鼓勵考取證照,及提供職場心理健康管理等相
      關職涯發展措施。
(四)設置職場工作教練:提供身心障礙員工職場適應協助、工作技能訓
      練、工作態度輔導、情緒支持、職場人際溝通訓練等,及促進身心
      障礙員工穩定就業等相關職場支持服務。
(五)落實職場合理調整:雇主於辦理招募身心障礙員工、進用與締約,
      及僱用期間,依其面臨之障礙處境,提供工作環境及軟硬體設施、
      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訓練、福利等調整,將職場合理調整精神與
      做法納入人事規章或工作規則,公告受理職場合理調整申請程序,
      結合外部專家或政府資源提供合理調整相關協助等措施。
(六)推展群組進用模式:新進用一名以上身心障礙員工,與在職之身心
      障礙員工於同一場域協同合作工作,其內容或流程具關聯及協作性
      質,並對此群組提供二項以上職場支持措施,以建立同儕支持網絡
      。
8
八、雇主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所在地分署申請職場支持費:
(一)依核定之支持計畫、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有變更原核定
      計畫之項目、經費、執行期間或進度之特殊情形時,應敘明理由,
      經所在地分署核准後始得辦理。
(二)指定專責人員統籌支持計畫之執行與聯繫事宜。
(三)派員參與分署辦理之身心障礙員工職場支持研習課程及交流活動。
    前項所定職場支持費補助項目,包括講師鐘點費、諮詢輔導費、出席
    費、教材費、書籍資料印製費、場地租借費、餐費、工作教練費、合
    理調整補助費、群組進用獎勵金及其他相關費用;其補助基準如附件
    二。
    同一雇主每年最高補助職場支持費新臺幣三十萬元。但群組進用獎勵
    金之補助額度,不列入最高補助額度之計算。
    職場支持費之核發期間,以核定支持計畫之執行期間內為限。
9
九、符合前點申請職場支持費規定之雇主,應於支持計畫執行完成日次日
    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分署提出申請:
(一)身心障礙員工職場支持費申請表及領據(如附件三)。
(二)成果報告表(如附件四)。
(三)經費支用單據及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五),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
      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其他足資證明執行職場支持措施項目相關佐證資料。
(五)其他經分署認定有必要之文件。
    雇主申請職場支持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
(二)申請文件不符規定,經分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10
十、申請職場支持費之雇主,其執行支持計畫成效未達支持計畫預期目標
    者,應敘明理由,分署得依實際辦理情形,核發部分補助。
11
十一、申請職場支持費之雇主,應妥善保存受補助計畫之相關檔案資料,
      並配合勞發署、分署以視訊、電話或實地查核方式辦理輔導、訪視
      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2
十二、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核發職場支持費;已核發者,
      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或溢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輔導、訪視及查核。
  (三)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就業服務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或中
        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有關就業歧視、性別歧視或年齡歧視
        禁止之規定,經處以罰鍰。
  (四)經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處以罰鍰。
  (五)身心障礙員工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
        旁系血親。
  (六)未依核定之支持計畫執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七)同一期間以同一事由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獎)助
        。
  (八)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九)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
13
十三、雇主申請職場支持費中之群組進用獎勵金,分署除依前點規定辦理
      外,其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
      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僱用同一身心障礙員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
        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二)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勞工。
  (三)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四)申請群組進用獎勵金前,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
        比率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或申請群組進用獎勵金期
        間,所僱用之身心障礙者經列計為雇主應依法定比率進用之對象
        。
14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15
十五、本要點實施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得視政策需要及辦理情形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