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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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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公、私立單位關注身心障礙者就業議
    題,獎勵進用身心障礙者、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創新服務及運用職務
    再設計建構友善職場環境之績優單位,辦理金展獎公開表揚,特訂定
    本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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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四十五條。
(二)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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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勞發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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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名為「金展獎」,分為以下五組:
(一)政府典範組:進用身心障礙者適應職場協助及輔導有優良事蹟之政
      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二)職場共融組:進用身心障礙者適應職場協助及輔導有優良事蹟之私
      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
(三)創新服務組:進用身心障礙者,並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
      關業務或措施有創新服務之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
(四)職務再造組:進行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協助排除工作障礙,提
      升工作效能有優良事蹟之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
(五)就業支持組:進用身心障礙者,並支持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營運及
      庇護性就業者於一般職場就業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
      構、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
    前項參選單位曾獲該組獎項者,自獲獎當年度起算四年內,不得再報
    名參加同組別之選拔。
    各參選單位間屬關係企業、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關係者,參選單
    位應就其本身營運資料提出申請,不得採用其他具有關係企業、金融
    控股公司與子公司關係之企業之相關資料申請。
    同一單位當年度限報名單一組別,不得跨組別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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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組別之名額及獎勵內容如下:
(一)政府典範組:至多八名,各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下同)十
      萬元。
(二)職場共融組:至多十二名,各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二十萬元。
(三)創新服務組:至多五名,各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十萬元。
(四)職務再造組:至多五名,各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二十萬元。
(五)就業支持組:至多五名,其中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至多二名,各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五萬元。
    前項所列各組別之名額由評審小組分配之,並得視參選及評審狀況調
    整或從缺。
    獲獎單位符合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適用對象者,得申請產業推升型
    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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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選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含電子檔,佐證資料以五十頁為限
    ),於報名期間內送達勞發署指定之受理單位,逾期視同放棄參選,
    並經提出報名後不予退還:
(一)報名表:
      1.政府典範組(附件一)。
      2.職場共融組(附件二)。
      3.創新服務組(附件三)。
      4.職務再造組(附件四)。
      5.就業支持組(附件五)。
(二)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
(三)最近一期繳交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
      、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繳勞工退休金、身心障礙員工投保名單
      之證明文件影本。
    應備資料不齊且未於通知期限內補件者,視同未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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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報名期間及評審作業期程,於勞發署網站(https://orsd.wda.g
    ov.tw/employer/goldMedal)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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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組別評比項目如下:
(一)政府典範組(附件六)
      1.評比項目:
     (1)建立身心障礙者友善進用機制。
     (2)友善身心障礙者職場環境規劃。
     (3)促進身心障礙者職涯發展措施。
     (4)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情形。
      2.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年資計算以受理報名當年度之前一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為基準,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
        式,依身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3.依參選單位符合身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義務機關(構)或未具
        進用義務者分別評比。
      4.簡報及說明之完整度。
(二)職場共融組(附件七)
      1.評比項目:
     (1)建立身心障礙者友善進用機制。
     (2)友善身心障礙者職場環境規劃。
     (3)促進身心障礙者職涯發展措施。
     (4)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情形。
      2.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年資計算以受理報名當年度之前一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為基準,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
        式,依身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3.依參選單位屬性「私立學校、團體」、「民營事業機構」,及符
        合身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義務機關(構)或未具進用義務者分
        別評比。
      4.簡報及說明之完整度。
(三)創新服務組(附件八):受理報名當年度之前二年內辦理促進身心
      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業務或措施具有創新事蹟,依下列項目綜合評
      比:
      1.創新作為。
      2.發展性。
      3.影響性。
      4.執行績效。
      5.簡報及說明之完整度。
(四)職務再造組(附件九)評比項目:
      1.建立職務再設計實施及推動機制,或納入單位規章、內部評核機
        制。
      2.依產業、事業單位性質,並以勞工需求導向,推動職務再設計相
        關措施。
      3.具啟發效仿價值,提供標竿或其他足以為楷模事蹟。
      4.簡報及說明之完整度。
(五)就業支持組(附件十):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二年內支持身心障礙者
      庇護工場營運及庇護性就業者於一般職場就業,依下列項目綜合評
      比:
      1.採購庇護工場產品或勞務服務。
      2.協助庇護工場增加營收成果。
      3.提供庇護性就業者就業機會。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評比基準之權重由評審小組會議討論後經勞發署
    核定之;第五款評比基準之權重依作業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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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理及評審流程如下:
(一)受理及資格審查: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受
      理報名及確認審查資料後送勞發署進行資格審查。
(二)初審及複審:
      1.政府典範組、職場共融組、創新服務組及職務再造組,由評審小
        組就書面參選資料進行初審,入圍者由勞發署召開複審會議,邀
        請入圍單位進行簡報與說明,並列入評分項目。
      2.就業支持組由勞發署依作業事項公告之評比項目、基準,進行初
        審及複審。
(三)決審:依據複審結果,決議獲獎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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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辦理前揭評審作業,由勞發署指派適當人員擔任召集人,並成立評
    審小組,各組別評審小組組成如下:
(一)政府典範組:由專家學者、人力資源主管、非營利團體等相關代表
      五至七人組成。
(二)職場共融組:由專家學者、人力資源主管、非營利團體等相關代表
      五至七人組成。
(三)創新服務組:由專家學者、人力資源主管、非營利團體等相關代表
      五至七人組成。
(四)職務再造組:由職務再設計領域之專家學者五至七人組成。
    前項召集人如因故未能出席會議,得指派代理人。
    評審小組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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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得獎單位由本部核定後公布,各獲獎單位配合事項如下:
  (一)本部辦理推廣宣導、經驗分享會或研討會得邀請分享優良事蹟,
        另經徵求獲獎單位同意後,得辦理單位參訪,以擴散標竿經驗。
  (二)本部得使用獲獎單位參選獎勵之相關資料進行宣導及行銷。
  (三)本部得使用獲獎單位提供之照片、設計圖、說明文字、錄影等相
        關資料,並同意重製、公開展示、編輯、利用或散布,以利推廣
        宣傳相關活動。
  (四)獲獎者得參加本部辦理與所獲獎勵業務相關之國內外交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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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作業事項所需經費,由本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