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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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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之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以下稱外送服務契約
)應符合本事項,且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民法第二百四十七
條之一顯失公平之情形。
壹、應記載事項
一、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及變更
(一)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
      約予外送員收執。
(二)外送員報酬計算與給付方式、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申訴制度
      、保險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外送平臺業者未經外送員同意,不得
      片面變更或以其他形式、方式增補。
(三)外送平臺業者因配合「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以下
      簡稱本法)及其相關法規施行,與外送員重新簽訂外送服務契約者
      ,外送員原有服務年資應合併計算,不得因此中斷。
(四)外送平臺業者因組織調整、業務移轉致契約主體變更,而改由其關
      係企業簽訂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員原有服務年資應合併計算,不
      得因此中斷。
二、報酬計算及給付方式
(一)每筆訂單基本報酬(不含獎金)之計算方式為:____________。外
      送平臺業者所訂各項獎勵措施及金額,不得計入前開基本報酬之數
      額。
(二)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最低標準,如
      依前款約定計算後不足法定最低標準者,外送平臺業者應補足差額
      。
(三)其他報酬給付項目及金額(包括各項獎金等)為:________。
(四)報酬給付期間及給付方式:
      1.每_____週結算報酬一次(約定期間,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並於結算週期結束後______日內,以□紙本□電子傳輸□其他
        方式:____________提供外送員報酬明細表,並將報酬匯入外送
        員指定之金融帳戶。
      2.報酬明細表應載明下列事項:
     (1)每筆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實際完成時間及金額。
     (2)依法令或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及其金額。
     (3)報酬總額及實際發給之金額。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因不可歸責於外送員之事由,致外送訂單無法完成時,外送員應即
      時回報,外送平臺業者應於查證屬實後,將該筆訂單報酬以不低於
      依「外送員在該筆訂單實際已提供外送服務之時間」除以「六十分
      鐘」再乘以「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一點二五倍」所得
      金額,計給外送員。
三、停權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停權或為其他影響權益之不利決定,應於外
      送服務契約約定,並公告停權事由及停權期間等事項。前開停權事
      由及停權期間均應符合明確性、可歸責性、公平性及比例性原則,
      使外送員清楚知悉其權利義務。
(二)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事由,應於外送服務契
      約約定及公告,並應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且外送平臺業者
      依前開規定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
      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三)外送平臺業者為停權或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決定時,應通知外送員
      ,並載明下列事項:
      1.事實要旨(包括理由及行為態樣)。
      2.事實發生區間(該區間不得逾三日)。
      3.調查情形。
      4.足以讓外送員自我檢視有無外送平臺業者所稱情事之事證。
      5.停權或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生效日期。
      6.申訴管道及申訴期間。
(四)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請求經濟補償之事由:
      1.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業
        者並應依「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經濟補償辦法」,發給外送
        員經濟補償:
     (1)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
          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2)外送平臺業者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致有
          損害外送員權益之虞。
      2.外送員依前目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於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
        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四、外送員申訴及救濟制度
(一)為確保爭議處理之效率,外送員如就報酬金額、計算方式、停權、
      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等攸關外送員個人權益事項,與外送平臺業者發
      生爭議,應優先透過外送平臺業者公告或外送服務契約所約定之內
      部申訴或專人服務聯絡管道提出申訴;外送平臺業者應儘速依相關
      程序處理,並於合理期間內回復處理結果。倘爭議經前開內部處理
      管道仍未獲妥適解決者,外送員得向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協
      助處理。
(二)得申訴事項及受理申訴管道:
      1.外送員因報酬金額、計算方式、給付時間所發生之爭議,得於收
        到報酬明細表或於外送平臺業者匯款後____日內(約定期間),
        以____________(約定方式)提出。
      2.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得於爭議
        發生後____日內(約定期間),以____________(約定方式)提
        出。
      3.外送員就外送平臺業者所為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不利
        決定, 得於收到通知後_____日內(約定期間),以__________
        ____(約定方式)提出。
      4.其餘外送平臺業者應依法令或外送服務契約辦理之事項所發生之
        爭議,如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支付、教育訓練等,外送員
        得於爭議發生後____日內(約定期間),以____________(約定
        方式)提出。
(三)申訴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及回復方式:
      1.外送平臺業者接獲外送員提出之申訴,應依下列流程辦理:
     (1)應於受理案件後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給予外送員陳述意見及
          提出證據之權利,並製作相關紀錄。
     (2)至遲應於受理案件之翌日起____日內(至多二十一日),以□
          書面掛號 □電子傳輸 □其他方式:____________通知外送員
          申訴結果、其判斷理由及相關事證。
     (3)經調查認定申訴成立者,應於____日內恢復外送員之帳號權利
          及其他相關權益。
      2.獨立處理小組於接獲外送員就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爭議提出申訴時
        ,應依下列流程辦理:
     (1)審理過程應給予外送員陳述意見及提出證據之權利,並製作完
          整會議紀錄。
     (2)至遲應於受理案件之翌日起____日內(至多四十日),以□書
          面掛號□電子傳輸□其他方式:____________通知外送員處理
          結果及其理由。
     (3)經獨立處理小組認定申訴成立者,外送平臺業者如無正當理由
          ,應於____日內恢復外送員之帳號權利及其他相關權益。
(四)外送員因外送平臺業者停權或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爭議,經申訴成立
      之補償措施,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1.□外送平臺業者應按自外送員提出申訴之日起至恢復權利之前一
          日止之日數,乘以下列計算標準,計給外送員補償:□「外送
          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經濟補償辦法」所定平均報酬除以三十日
          (如為停權爭議,以停權當日前一日起算)。□每日_____元
          (約定金額)。
      2.□其他:____________。
五、保險
(一)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
      1.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員簽訂外送服務契約後____日內,為外送
        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並應於投保後____日內,以
        □書面 □電子傳輸提供保險契約予外送員收執;且未投保前不
        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2.團體傷害保險之保險契約期間為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惟保險
        人之保險責任,得自外送員首次上線時起開始生效。其投保金額
        為:(不得低於勞動部公告金額)
     (1)身故或失能給付:新臺幣______元。
     (2)傷害醫療給付:
          A.實支實付型:每次事故新臺幣______元。
          B.住院日額型:新臺幣______元。
      3.責任保險之保險契約期間為上線期間,其投保金額為:(不得低
        於勞動部公告金額)
     (1)每一個人傷害、失能或死亡:最高賠償限額新臺幣______元。
     (2)每一意外事故:最高賠償限額新臺幣______元。
(二)保險效力暫時停止及恢復程序:
      1.外送員連續逾三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者,外送平臺業者得暫時
        停止辦理投保前款保險,並應立即通知外送員。
      2.外送員於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持續維持上線狀態
        ,卻拒絕接受任何訂單,致連續逾三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者,
        外送平臺業者得強制外送員下線,並暫時停止辦理投保前款保險
        ,且應立即通知外送員。
      3.外送員欲重新自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線並提供
        外送服務者,應以__________提出申請(約定方式),外送平臺
        業者應依下列約定期間,擇一恢復外送員保險效力:
        □外送平臺業者於外送員連續逾三日未提供外送服務即暫時停止
          辦理投保前款保險者,應於受理外送員申請後____小時內(不
          得逾六小時)恢復保險效力。
        □外送平臺業者於外送員連續逾十日未提供外送服務始暫時停止
          辦理投保前款保險者,應於受理外送員申請後____小時內(不
          得逾二十四小時)恢復保險效力。
六、申請支付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費
(一)申請條件: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七條或第十條規
      定,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於服務月份內確有提供外送服
      務紀錄者,得向外送平臺業者提出申請支付該月份自行負擔之保險
      費。
(二)檢附繳費證明:職業工會所掣發之收據或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
      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繳納保險費之繳納證明。
(三)申請期限:外送員應自提供外送服務月份之次月一日起算一年內提
      出申請。
(四)支付期限:外送平臺業者應於收到外送員完整申請文件之日起____
      日內(最長不得逾三十日)完成支付。
(五)不得重複請領:外送員申請保險費支付時,應本於誠信原則提出申
      請,不得提供不實資料、以其他不當方式申請,或就同一保險費向
      其他業者重複申請支付。外送員如有前開情形,外送平臺業者除得
      要求返還已支付之保險費用外,並得依違反外送服務契約約定之相
      關程序處理。
七、外送服務基本流程
(一)外送服務基本流程:應包括接單、取餐、送餐、特殊問題協助(例
      如外送員已依外送平臺業者提供之送達地點資訊完成送達後,消費
      者另要求變更送達地點時,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外送員同意,並
      應提供後續之處理方式)、服務品質標準、訂單取消機制及安全作
      業規範,並於外送服務契約約定或事先公告。
(二)無法完成外送服務之即時回報及後續處理機制:應包括客服聯繫流
      程、常見緊急狀況說明,並於外送服務契約約定或事先公告。
(三)因不可歸責於外送員之事由,致無法完成外送服務之處理程序:如
      有因不可歸責於外送員之事由,致無法完成外送服務者,外送員應
      透過應用程式(APP) 或其他約定方式進行回報。
八、專人服務聯絡方式
    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專人服務聯絡方式,專責處理外送員各類
    報酬、停權、保險等爭議。前開專人服務聯絡方式包括應用程式(
    APP) 、智能客服、電子郵件、電話或其他可即時處理之方式為之。
九、外送作業職業安全衛生
(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應停止
      營業,並於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通知外送員。外送員於未宣布
      停止上班之地區提供外送服務時,外送平臺業者提供訂單之行車路
      線不得途經已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
(二)新加入之外送員應配合外送平臺業者之安排,於提供外送服務前,
      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時數及內容,完成職業安全衛生、交
      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未完成上述教育訓
      練者,不得執行外送服務。契約存續期間,外送員仍應配合法律要
      求及業者安排,於每年度完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時數
      之教育訓練。
(三)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
      通安全之行為時,應配合外送平臺業者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
      送員運送安全講習之有關事項;外送員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
      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四)外送平臺業者交付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職
      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勞動部發布之「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規
      定辦理。
十、爭議處理機制
(一)雙方發生爭議時,得循行政調解機制或訴訟解決。雙方同意以中華
      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外送員居、住所或勞務提供地之管轄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外送服務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外送員之解釋。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可低於本法規定之最低標準。
二、不得約定除依法令或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及其金額外之報酬,可逕
    由外送平臺業者扣抵或扣減之事由。
三、不得約定外送員應負擔外送平臺業者之經營成本(如保險費、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費支付等)。
四、不得約定外送平臺業者提供之各項運費優惠(如運費折抵、餐點折扣
    、達一定金額免運費、限期商品優惠、平臺會員福利及其他類似相關
    減免運費之優惠措施等),由外送員負擔或自報酬扣減。
五、不得約定消費者選擇以現金支付由外送員收取貨款時,如有客訴外送
    員找付金錢短少或拒絕給付之情形,外送平臺業者得不經調查,逕由
    外送員負擔或自報酬扣減。
六、不得約定因不可歸責於外送員之事由致外送服務訂單無法完成時,外
    送平臺業者、合作商家或消費者所受損失由外送員負擔,或約定外送
    平臺業者得扣減或不給付外送員報酬。
七、不得約定外送平臺業者依所訂獎勵措施給付之報酬,計入基本報酬。
八、不得約定消費者給付外送員之小費,外送平臺業者得抽取部分金額。
九、不得約定外送平臺業者得強制外送員上線;或約定外送員拒絕接單或
    下線,外送平臺業者得予停權、終止契約等不利對待。
十、不得約定外送員不得與其他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