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91)衛署健保字第 091
  0028460 號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保三字第 0910021121 號令
  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098266022
  2 號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0980140632 號令會銜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 2、9 條條文;除第 2  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
  餘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中央健康保險局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
  法;新名稱: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
  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1012660
  275 號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1010140493 號令會銜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
  付費用償付辦法;新名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
  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序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條第 1  項序文
  、第 3  款、第 2  項、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
  第 9  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
  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四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111260103 號
  令、勞動部勞動保 3  字第 1110150187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9  條
  ;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