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 378562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台勞動二字第 0 0447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二字第 000 448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動二字第 091 000381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2 字第 096013086 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9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條 2 字第 104013220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新名稱: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7.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四日勞動部勞動條 2 字第 109013116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勞動部勞動條 2 字第 112014760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