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6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 3、4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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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職特字第 091 020250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點;並自九十二年六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促進殘障者訓練與就業推動委員會設置要 點;新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促進身心障礙者訓練與就業推動委員會 設置要點)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80501 26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七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31813157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點 (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促進身心障礙者訓練與就業推動委員會設 置要點;新名稱:勞動部促進身心障礙者訓練與就業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8050310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130505647A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4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