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三月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台勞綜三字第 360 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綜三字第 29065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綜一字第 00287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綜一字第 0960155 33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勞工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新名稱: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 督準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1 條、第 4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綜 1 字第 1060155833 號 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