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團體協約法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9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1.中華民國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1 條;並自二十
  一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0831  號令修正
  公布全文 34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1000019757 號令發布
  定自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
  10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列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5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
  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17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1030037473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13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五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1040046667 號令發布
  定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