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十七年六月九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施行
2.中華民國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3.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4.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5.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45 條
6.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7764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11、28、30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0841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0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65161 號令修正 公布全文 6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1000019757 號令發布 定自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4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 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23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五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1040046667 號令發布 定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058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4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1060011491 號 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3866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3 條條文;增訂第 47-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 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1100025012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十年十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