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2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5、47、77、79-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
告第 4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
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 28 條第 5 項所列屬「勞工
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積欠工資墊償基
金收繳、墊償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積欠工資墊償
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第 56
條第 2 項所列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監理業務改由「勞動部」管轄;勞工退休基金
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