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5 年 0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 378562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24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動二字第
  12232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二字第 000
  44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動二字第 0
  050538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 093006527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13、18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2  字第 09601
  307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條、第 10 
  條第 1  項序文、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
  、第 17 條第 2  項、第 4  項、第 18 條、第 20 條序文、第 21 條
  序文、第 22 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
  十七日起,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收繳、墊償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管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
  運用局」管轄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勞動部勞動條 2  字第 103013256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9~11、17~20、22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勞動部勞動條 2  字第 104013071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7~10、12、14~17、21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