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內政部(65)台內勞字第 691269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37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6 條、第 30 條第 2 項、第 34 條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條 1 字第 1080130085 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