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退監稽字第 09900
09234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並刪除第 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
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
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 3 條第 2 項、第 6 條第
1 項第 11 款、第 10 條第 2 項、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 項所
列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
改由「勞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