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公布施行
2.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2、5、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1525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7 條條文;並增訂第 9-1、1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5 條第 1 項所列屬「社會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 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89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