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社會部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四十年四月十六日內政部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福一字 第 0055715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4、1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一字第 09200197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12、13、14 條條文;並刪除第 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14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 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福 1 字第 105013525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