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7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1.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87 條(附表一、
  二、三)、四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令臺灣省施行
2.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88 條(附表一、
  二)
3.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總統(62)台總(一)義字第 1858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0、18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二月十九日總統(68)台總(一)義字第 0854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79 條(附一、二)
5.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三日總統(77)華總(一)義字第 0319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6、8~17、19~21、27、28、31、32、41、43、44、51、
  58、59、61、64、72、76  條條文;增訂第 9-1、21-1、39-1  條條文
  ;並刪除第 60、75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1235 號
  令修正公布第 5、13、15  條條文;並增訂第 76-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7766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15、67~69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5275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2、58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1265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9、67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1521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0、13、28、7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1、14-2、20-
    1、42-1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50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7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1532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13、19~20-1、53~59、63~65、79  條條文及第四
    章第五節節名;增訂第 54-1、54-2、58-1、58-2、63-1~63-4、65-
    1~65-5、74-1、74-2 條條文及第四章第八節節名;刪除第 21、21-
    1、38、47、61 條條文;除第 54-1 條第 2  項「職業輔導評量及個
    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自公布後五年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0970039730 號令發布
    除第 54-1 條已明定施行日期及第 13 條第 3  項、第 4  項定自九
    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定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59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0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940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72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2922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9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794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5、44、72、79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 15 條
    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1010132810 號令發
    布第 15 條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692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9 條條文;並增訂第 29-1 條條文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797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0 條條文
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827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4-1 條條文;第 2  項規定自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施
    行
2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
    告第 4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
    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 5  條第 1  項、第 2  項、
    第 67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3  項、第 68 條所列屬「勞工保險
    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管轄;第 6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第 5  
    款、第 2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
    十七日起,勞工保險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
    用局」管轄;其他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 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28 條、第 65 條之 5  第 1  項、第 2  項、
    第 67 條第 1  項序文、第 68 條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2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43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2 條條文
2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0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增訂第 17-1 條條文
23.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387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9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