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2 字第 1
0201404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0、36、61、62、67、69、99 條條文;
並增訂第 49-1 條條文;除第 61、62、67 條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
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
告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所列屬「勞工保
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管轄;第 2 條第 2 款、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
勞工保險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
;其他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 4 條第 1 項序文
、第 2 項、第 5 條、第 6 條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權
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