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內政部(69)台內社字第 29221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1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保一字第
  142188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條
  (原名稱: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新名稱:勞工保險
  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保一字第
  004165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7、9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保一字第 00415
  23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5、7、9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保一字第 091
  0010567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一字第 0910038
  50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一字第 0920062
  20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7、12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1  字第 0950015
  74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1  字第 0990140
  233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第 5  款、第 5  條第 2  項、第 7  條第 2  項、第 9  條第 2  
  項、第 10 條第 1  項序文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第 4  條第 
  4 款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
  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 2  條第 2  項、第 5  條第 1  項
  第 11 款、第 9  條第 2  項、第 10 條第 1  項序文、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第 4  款、第 11 條、第 12 條所列屬「勞工保險監
  理委員會」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勞動部勞動福 4  字第 104013670
    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勞動部勞動福 4  字第 107013602
    9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