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內政部(68)台內社字第 40285 號令訂 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台勞保一字第 24689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保二字第 003142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9 條條文;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七 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七十七年二月五日施行者外,自 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 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新名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 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2 字第 097 014065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 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