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276356 號函准予備 查
2.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一月五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442381 號函准修正備查
3.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內政部(70)台內社字第 0860 號令修正 名稱及全文 19 條
4.中華民國八十年六月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保二字第 1376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1 條
5.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保三字第 00743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3 條
6.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三字第 092003075 6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0、18 條條文;並增訂第 22-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0980140 3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18、22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0980140 541 號令增訂發布第 21-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100014027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並刪除第 2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0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 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動保 3 字第 105014014 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0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九日勞動部勞動保 3 字第 1110150120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5 條;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新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