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保一字第 119 913 號函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一字第 0920047 19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5 點 (原名稱:執行勞工保險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新名稱:勞工保險條 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1 字第 098014040 1 號令刪除發布第 7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1 字第 1000140218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6、11 點條文;增訂第 4-1 點條文;並自即 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七日勞動部勞動保 1 字第 1070140224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3、8、10、12~1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勞動部勞動保 1 字第 107014049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