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099014044
4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
5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
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