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罹患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辦法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保三字第 0
  06010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三字第 092000590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097
  014067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條;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始診斷確定罹有職業病者請領
  職業災害保險殘廢給付辦法;新名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罹患職
  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辦法)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099014044
  4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
  5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
  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勞動部勞動保 3  字第 1050140108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5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