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三字第 0920006085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職業病診療醫師及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領取及
開具勞工保險職業病門診單作業辦法;新名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
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
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