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勞工保險局(90)保給字第 102994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三字第 0920006085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職業病診療醫師及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領取及
  開具勞工保險職業病門診單作業辦法;新名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
  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
  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勞動部勞動保 3  字第 1050140127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
  (原名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
  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新名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
  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日勞動部勞動保 3  字第 1110150108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