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4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1.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四月十六日總統(63)台統(一)義字第 1604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34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十七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2433 號令修
  正公布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938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1685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6、8、10、23、32 條條文;並增訂第 36-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27211  號令修
  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5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法;新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1030031158 號令發
  布除第 7~9、11、13~15、31 條條文定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
  ,其餘條文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
  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91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1080018514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