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編號十五、二百十一、四百四十五及附表二,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1.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八月七日內政部(63)台內勞字第 58463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年四月十七日內政部(70)台內勞字第 17206 號令修正 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 302043 號令修 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台勞安三字第 1 2351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 (原名稱:勞工作業環境中有害物質容許濃度標準;新名稱:勞工作業 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三字第 09200 7329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修正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附表一修 正之部分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098014651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
7.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09901 450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二 條附表一、附表二,自九十九年二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07931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原名稱: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新名稱:勞工作 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70200788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附表一、附表二;除第二條附表 一編號四、四十三、二百三十一、四百七十七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 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一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40251225A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除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編號十五、二百十一、四百四十五及附表二自一百十 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十四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40251702 號函 勘誤第 2 條條文之附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