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六月二十日內政部(63)台內勞字第 583551 號令訂 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內政部(65)台內勞字第 659280 號令修 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內政部(67)台內勞字第 818887 號 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年六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安三字第 1 5002 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安三字 第 005682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7 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6.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三字第 09200 733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4、19、22 條條文及第 15 條條文之附表 四;並刪除第 4 條條文及第 14 條條文之附表三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0714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3、6、11、14、27 條條文;增訂第 4-1 條條文; 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