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修正第 26 條條文之第 2 項、第 31 條條文之第2~5 項及第 31-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1.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六月二十日內政部(63)台內勞字第 583552 號令訂 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內政部(65)台內勞字第 659280 號令發 布第 49、50 條條文停用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安三字第 0 1469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0 條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三字第 0910068 3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30、40、45 條條文;並刪除第 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0790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3、24、30、36、50 條條文;增訂第 4-1 條條文;並 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30204616A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1、15、16、26、27、31、34、36、37、40、45、50 條 條文;增訂第 31-1 條條文;除第 26 條條文之第 2 項、第 31 條條 文之第 2~5 項及第 31-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 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