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0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1.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內政部(65)台內勞字第 659280 號令訂
  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五月三日內政部(69)台內勞字第 21188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5、10~12 條之附表
3.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五月五日內政部(71)台內勞字第 8295 號令修正發
  布第 2、12~2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 32849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台勞安三字第 0
  768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3 條
  (原名稱:勞工健康管理規則;新名稱: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6.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安三字第
  02545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6 條
7.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安三字
  第 00568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0、11、12、15、19  條條文;刪除
  第 24、25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三字第 0910059
  0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9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0940006
  87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4、7、11、12、15、19、23 條條文;增訂
  第 3-1  條條文;並刪除第 9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09901
    4680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1
    02014503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13、19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
    附表一、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五、第 13 條條文之附表十二、十六、
    三十一、三十七之一、三十七之二、第 16 條條文之附表三十八;除
    第 2  條條文附表一、第 5、13  條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0752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22 條;除第 2、10  條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
    行外,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50200817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10、11~13、15、18、22  條條文、第 2  條條文
    之附表一、第 6  條條文之附表六;增訂第 5-1、10-1  條條文;除
    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10 條條文之附表十編號二十八至三十一
    、第 5、5-1、18 條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
    行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60204871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26 條;除第 4  條第一項所定事業單位勞工總人數
    在二百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者,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勞工總人
    數在一百人至一百九十九人者,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勞工總
    人數在五十人至九十九人者,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5  條
    第 3  項、第 6  條第 3  項、第 7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4、
    5 項、第 11 條第 1  項,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 16 條
    附表九編號十六、二十四、三十及三十一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外,自發布日施行
15.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00206335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8 條;除第 4  條第 1  項條文所定事業單位勞
    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人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之規定、第 16 條
    附表十編號二十七及三十二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5、7 條
    條文及第 8  條第 3  項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