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台勞安二字第 017 2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2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安二字 第 005677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24、28、36、46、49、62 條條文 ;並刪除第 45、53~57、59~6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0736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12、21、46、62 條條文;刪除第 37 條條文;並自一百 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十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002045001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 35、36、6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新名稱: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 全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