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台勞安二字第 2316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6 條
2.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安二字第 004 346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8、19、45、49、5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二字第 093003750 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8、22、23、32、45、59 條條文及第二、五 、六章章名;並刪除第 3~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2 字第 0980145 475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1 條;除第 110、111 條條文自民國 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機械器具防護標準;新名稱:機械器具安全防護標準)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07911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2、4、6、8~12、21、79、94、111、112、12 0、121 條條文;增訂第 12-1~12-4、14-1、18-1、120-1 條條文; 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原名稱:機械器具安全防護標準;新名稱: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2154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6、23、85、121 條條文及第二章第四節及第五節節 名;增訂第 11-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50202629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5、25、56、57、59、68、69、87、89、90、106、110、111 、121 條條文及第 94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五、第 96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 六;並自發布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70204845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82、84、121 條條文及第七章章名;增訂第 111-1 條條 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10202329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2~25、38、40、48、49、52、59、73、89、92、95、114、 116、119、121 條條文及第 94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五之一、第 97 條條 文之附圖六;除第 22、38 條條文自發布後一年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