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檢三字第 283 6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檢三字第 0 2384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4 條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檢三字第 0 02838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1 條;修正條文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二字第 091003308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6、17、18、21~24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 5 字第 094003092 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增訂第 23-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 5 字第 10101 5075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3-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402023602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 2~4、6、8、17、18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之附件一 至附件三、附件五 (原名稱: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新名稱:危險性工作場所 審查及檢查辦法)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50202675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6、17、18、20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60205270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90202278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3、5~9、13 條條文及第二章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