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安三字第 134
  131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85)衛署保字第 85059065 號令會銜訂定發
  布全文 18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安三字第
  031930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87)衛署保字第 87041598 號令會銜修
  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安三字第 003
  0836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88)衛署保字第 88036587 號令會銜修正
  發布第 8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0970145
  377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 0970200298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 24 條;並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辦法;新名稱:辦理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法)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099014621
  8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 0990200928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0、2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102
  0145221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 1020200231 號令會銜修正發
  布第 5、6、7、9、10、13、15、16、19、20、24 條條文;除第 5  條
  條文第 2  項,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08121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7 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原名稱: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法;新名稱:辦理
  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40202947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28 條;除第 10 條第 2、3 項及第 13 條自一百零五年七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七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60203711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27 條;除第 4  條附表一及附表二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
  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102042571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28 條;除第 4  條附表一及附表二、第 7  條第 3
    款、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16 條、第 17 條第 3  項、第
    5 項及第 18 條,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