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14010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41 條;並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14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列由「行政院衛生署」指派代表擔任委員
  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改由「衛生福利部」指派代表擔任委
  員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
  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 5  條第 1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
  ,職業災害保護專款監督及審核業務,改由「勞動部」管轄;職業災害
  保護專款收支、管理及審查業務,改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管轄
  ;職業災害保護專款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
  第 8  條第 1  項序文、第 10 條第 1  項序文、第 20 條、第 37 條
  第 1  項、第 38 條第 1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管轄;第 30 條
  第 1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
  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 36 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分別改由「勞動部」、「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管轄;第 38 條第 1  項、
  第 2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
  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253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8、23、24、34、4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