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14010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41 條;並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14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列由「行政院衛生署」指派代表擔任委員
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改由「衛生福利部」指派代表擔任委
員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
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 5 條第 1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
,職業災害保護專款監督及審核業務,改由「勞動部」管轄;職業災害
保護專款收支、管理及審查業務,改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管轄
;職業災害保護專款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
第 8 條第 1 項序文、第 10 條第 1 項序文、第 20 條、第 37 條
第 1 項、第 38 條第 1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管轄;第 30 條
第 1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
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 36 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分別改由「勞動部」、「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管轄;第 38 條第 1 項、
第 2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
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