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保三字第 09100 1694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一字第 093001200 9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1、13、14 條條文;並刪除第 10、1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一字第 093005200 2 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