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三字第 091001708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096014004
  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0960140
  1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097014018
  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0990140
  2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0、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條第 3  項、第 5  條第 3  項、第 6  條
  第 2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
  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動保 3  字第 105014013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日勞動部勞動保 2  字第 1110150095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