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三字第 091001708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096014004 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0960140 1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097014018 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0990140 2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0、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條第 3 項、第 5 條第 3 項、第 6 條 第 2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 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動保 3 字第 105014013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日勞動部勞動保 2 字第 1110150095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